看到工人在廠房里操作有火災隱患,沈陽一保溫板廠老板沒有制止,結果導致引發(fā)火災,造成588萬損失。1月4日記者獲悉,沈北新區(qū)人民法院公布判決,兩名保溫板廠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。
2015年7月8日19時40分許,沈北新區(qū)虎石臺鎮(zhèn)吳三家子村沈陽寧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突然發(fā)生火災。雖經眾人奮力撲救將大火撲滅,但廠房內損失嚴重。經鑒定,廠房、機器設備等物品總損失高達588萬余元。
火災發(fā)生后,警方及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,全面展開調查。消防部門認定此次起火的原因為工人操作手動砂輪時,摩擦出火花引燃砂輪旁邊的擠塑板廢料所致。

經審查明,2013年3月,沈陽一家保溫板廠個體業(yè)主陶某與沈陽寧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了廠房租賃合同。雙方約定租期兩年,租金每年35萬元,并明確約定消防、環(huán)保、安全生產、衛(wèi)生等項工作均由陶某負責。
陶某租賃廠房西車間后,在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資質、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,雇傭趙某(在逃)、徐某某等人在廠房內生產保溫板。其中,趙某為車間主任,徐某某為技術員。
2015年7月8日19時,陶某到車間內看到趙某、徐某某正用手動砂輪切割回料機上方的軸承,在明知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,沒有予以制止。當日19時40分許,趙某、徐某某在修理機器過程中,手動砂輪磨出的火花將旁邊的保溫板引燃,引起火災,將寧大公司的廠房、機器設備等物品燒毀。
徐某某被當場抓獲,趙某目前在逃。2016年4月15日,陶某在江蘇老家被警方抓捕歸案。案發(fā)后,陶某與被害單位自行達成了和解協(xié)議,并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。隨后,陶某、徐某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訴。
沈北新區(qū)人民法院認為陶某、徐某某在生產、作業(yè)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(guī)定,因而發(fā)生重大火災事故,造成嚴重后果,其中,陶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,疏于管理,對事故發(fā)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;被徐某在生產、作業(yè)中違規(guī)冒險作業(yè),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,二人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,依法判處陶某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三年;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緩刑二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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